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安春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凤城市烟草公司职员,住凤城市凤凰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晶诉安春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春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安春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春旭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