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金福现代城二栋一楼22号。

法定代表人:夏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超凡,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杜伟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伟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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