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龙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朱永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海与被告朱永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海、被告朱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龙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原告房租押金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可欠水电费240元,将诉讼标的减至17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龙海租用被告朱永丽位于皖北五金机电城7幢102号商铺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房租为7000元每年、房租押金2000元、物业费1500元,原告按照要求支付被告共计10500元。房租到期之前原告向被告告知不再租用房屋,被告要求原告帮助其张贴租房信息,交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2000元房租押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朱永丽辩称:2021年6月20日租房期限届满,但是原告直到7月4日找人打扫好房屋卫生后才将钥匙交给其,原告多住了14天,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1400元房租,且原告还欠水电费24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6月20日被告朱永丽委托其女儿刘晶晶以朱永丽名义和原告王龙海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朱永丽将其位于皖北五金机电城7幢102号商铺租赁给王龙海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房租为每年7000元、房租押金2000元、物业费1500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时房屋的清洁程度类似情况未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被告上述款项共计10500元。房租到期之前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租用房屋,2021年5月6日被告请求原告帮助其张贴租房信息单,原告答应并于2021年5月14日在租赁房屋卷闸门上张贴租房信息单。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搬离租房处,对租赁房屋简单打扫,并要求交给被告租房钥匙。6月23日被告到租房处查看,认为原告打扫房屋不干净,尤其是马桶,拒绝接收房屋钥匙。6月25日被告让原告将钥匙交给物业,原告到物业未找到人,未能交付钥匙。7月4日原告找清洁工将房屋打扫干净后,被告接收原告交付的钥匙。至今原告尚欠水电费240元,被告未返还原告租房押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门面租赁合同》、转账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接房屋、结算水电、物业费等。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要求交接房屋,被告应积极配合,查验房屋,对交付房屋的清洁度有争议,应固定证据,以利于以后解决纠纷,但是不能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损失扩大,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原告不承担责任。况且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房屋时房屋的清洁程度之类的条款,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较脏,按照社会的一般道德评判标准判断不符合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故对被告辩称扣除14天合计1400元房租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交付的租房押金系2000元,扣除所欠的水电费240元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租房押金176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返还原告王龙海租房押金17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朱永丽负担。

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