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功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功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吴功忠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储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柳文静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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