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庆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谦,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虎,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妙思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庆凯与被告李敏、王莉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庆凯于2021年1月15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秀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俊婷 书记员 陈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