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立美,女,汉族,住济南市商河县。
被执行人:赵立新,女,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立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立新已偿还申请人本案购房款10万元(已过付),本院依法扣划赵立新工资12000元(已过付),剩余款项由赵立新分期进行偿还,自2021年7月份开始,赵立新每月偿还王立美8000元(7月份8000元已支取),每月扣除被执行人赵立新工资外,本案执行担保人孟德忠在每月8000元额度内,用其个人财产对剩余款项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于每月20日之前汇入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直至还清本案本息为止;二、被执行人赵立新在履行第一条的基础上,额外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王立美5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22年1月10日前偿还10万元,担保人孟德忠对2022年1月10日偿还的10万元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三、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进行偿还,申请人王立美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赵立新、孟德忠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赵立新、孟德忠承担;四、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五、本案款项还清后,该案执行完毕,该案结案处理。
由于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