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00790564352H。
法定代表人:柴普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晟楠、鲍磊,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现住谷城县。未提供身份信息。
被告:陈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未提供身份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被告黄先斌、陈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