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无锡神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732号(南长市场2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海德,无锡神诚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念、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蕙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吴浩锋,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无锡神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诚公司)诉被告许蕙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被告辩称许蕙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司纠纷,而是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不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的是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公司设立、解散公司、公司清算等公司纠纷,不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许蕙虹住所地为锡山区东亭庄桥新村50号,本院对此无管辖权,许蕙虹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许蕙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姜 海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倪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