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晒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琅塘镇。
被告伍先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琅塘镇。系刘晒姣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晒姣、伍先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共计2094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