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陈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海与被告陈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新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国强支付张新海货款137700元;2.判令陈国强支付张新海拖欠3个月货款的逾期利息(以137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495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国强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张新海和陈国强约定,由张新海向陈国强提供房屋整装柜体的定作安装服务。2019年12月陈国强拖欠项目尾款至今未还,总计137700元货款未结清。现张新海出现资金困难,多次向陈国强追讨货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陈国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陈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张新海提交的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新海与陈国强约定,陈国强向张新海定作整装柜体,并由张新海负责安装、售后。2021年3月26日,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陈国强应支付装修材料款为青口洗涤厂整装柜体尾款6000元、XX城一期X号楼1810整装柜体尾款17000元、汇鑫科技大厦整装柜体货款加补单货款98600元、XX花园X号楼XX整装柜体货款3000元、连江建发领郡8号楼505整装柜体尾款13100元,共计137700元;陈国强承诺尽快归还上述款项,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国强向张新海定作整装柜体,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新海已依约完成产品定作、安装,陈国强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对张新海主张陈国强支付尚欠报酬137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结算确认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张新海主张陈国强应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新海报酬1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计1576.5元,由陈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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