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荣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建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7044809Q。 法定代表人:韦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峰,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荣根与被告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荣根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荣根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荣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张荣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柯月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冰琴 书 记 员 颜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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