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3团团部胜利路南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7719462D。
负责人:胡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冬青,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
被执行人姚爱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张新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朱新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李建庄,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耿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蔡家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冬青、姚爱兰、张新平、朱新梅、李建庄、耿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冬青、姚爱兰、张新平、朱新梅、李建庄、耿风英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冬青、姚爱兰、张新平、朱新梅、李建庄、耿风英的银行存款808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冬青、姚爱兰、张新平、朱新梅、李建庄、耿风英收入8089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