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曾海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乐东与被执行人曾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曾海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乐东借款本金2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账号。2021年8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8305.73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人找物,并传唤。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因保险价值太低,申请人申请不与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当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长期履行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052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周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