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6。 法定代表人:吴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强,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羽翔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B座第三层301、302、303、304。 投资人:陈伯根,该俱乐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羽翔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小额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系列四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本四案的起诉。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25元/案×4案=100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绮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