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鑫鼎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安宁渠路758号101沙场边。
经营者:夏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曹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鑫鼎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杨建忠、曹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244.2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104执3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