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精庸,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彭廷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5122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精庸与被执行人彭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彭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拖欠康精庸的劳务工资5782.00元、误工费800.00元、缴纳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彭廷明的相关银行账户,将彭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彭廷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康精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春鹏 审 判 员  汪小安 人民陪审员  谭明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昊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