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精庸,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彭廷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5122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精庸与被执行人彭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彭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拖欠康精庸的劳务工资5782.00元、误工费800.00元、缴纳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彭廷明的相关银行账户,将彭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彭廷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康精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春鹏 审 判 员 汪小安 人民陪审员 谭明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