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