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3523X。 负责人:彭雅彬,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涌,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彦军。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被告王彦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雪梅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