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
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任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任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5360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十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及证券类财产;名下无车辆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