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贾金华诉被告闫新伟、阮俊堂及第三人周璘庆、侯改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6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闫西伟”补正为“闫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