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王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王某4,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王某5,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王某6,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系原告姐姐)。
原告:王某7,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马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诉被告马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