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毛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毛成龙与被申请人李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毛成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伟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毛成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成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伟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