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宋留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赵新民与宋留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义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留圈借款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新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元、案件受理费元及申请执行费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留圈宋留圈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