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宋留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赵新民与宋留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义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留圈借款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新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元、案件受理费元及申请执行费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留圈宋留圈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海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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