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孙道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有凤与孙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道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道菊银行存款人民币31940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228000元,利息79800元(以22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1月19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517元、案件受理费4967元、保全费21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