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乔军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被执行人:孙培启,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宋振芹,男,汉族,成年,住临沂市。
被执行人:刘存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于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培启、宋振芹、刘存义、临沂市罗庄区于泉庄村民委员会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5月28日对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存义名下的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乔军丽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乔军丽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