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七丘塘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殷红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荣,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颜涛诉被告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颜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颜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