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宾粒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刘湘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李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宾粒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湘衡、李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4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2.62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宾粒双发放1172.62元,扣收执行费50元。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湘衡、李岳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48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172.6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爱清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