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肖慧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郑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平、肖慧文与被告郑楷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小平、肖慧文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肖慧文以被告郑楷鹏已履行三方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小平、肖慧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计25.64元,由原告刘小平、肖慧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周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