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银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593044。 住所:浦东新区泥城镇秋兴路875号7幢4层172室。 法定代表人:吕春全,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刚与被告王晓明、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银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银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银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诉讼保全费1168元,共计2613元由原告王银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