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59、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25289L。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与被告黄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以被告已经过世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