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西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06281。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回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309栋B座840(深圳文化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23109853。
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