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负责人:梁卫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硕,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冬晓,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赵保国,男,1984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
被执行人:徐晓莉,女,197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
被执行人:赵焱焱,男,198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赵保国、徐晓莉、赵焱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保国、徐晓莉、赵焱焱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359.06元(包括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47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保国、徐晓莉、赵焱焱331154.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