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段法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利与被告段法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顺利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顺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顺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顺利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娜 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再丽努尔·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