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2012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被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5年1月2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怡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卜强通过“10咋洋触电胡”闲聊群,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边锋嘉兴麻将”APP平台内开茶馆,采用“嘉兴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收取开房费。至案发,被告人卜强累计收取开房费62084元,非法获利42384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卜强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被告人卜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被告人卜强检举他人犯罪业已查实,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吸收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卜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自首立功呈批报告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沈某、王某、卜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卜强的供述,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卜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卜强曾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卜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卜强具有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卜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