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94号。
法定代表人印廷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长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书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书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