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秀萍,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华玉祥诉被告董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秀萍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8%,本金和利息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董秀萍向原告华玉祥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董秀萍向原告华玉祥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董秀萍未到庭答辩和主张权利,故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华玉祥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秀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