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王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萝北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萝北县供销联社书记,住萝北县 9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叶洪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利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萝北法院)作出的(2021)黑042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萝北法院在执行李明伦与叶洪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黑0421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叶洪志拥有的位于萝北县的房屋以9950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明伦抵偿其相应债权。异议人王利不服,向萝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萝北法院查明,异议人王利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保全,2016年1月8日法院向萝北县东明乡房管所送达了(2016)黑0421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洪志购买的裴永哲位于萝北县的萝东字191号房产。王利依据萝北法院(2016)黑04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9日萝北法院裁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9月22日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李明伦依据本院(2015)萝商初字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争议房产,该案于2017年6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8年9月13日再次申请执行,并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查封了争议房产,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16日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李明伦以二次流拍价99506.00元接收争议房产,该案于2020年9月14日结案。

一审法院认为

萝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王利对涉案房产提出异议,但涉案房产已于2019年8月19日经网络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李明伦以二拍流拍价接受该房产,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王利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子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利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王利称,2016年8月案外人就已经申请保全了案涉标的物(叶洪志购买裴永哲的萝东字191号房屋),且于2016年11月3日向萝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萝北法院一直未予执行。而另一申请执行人李明伦于2017年3月6日才向萝北法院申请执行,并拍卖了案涉标的物,将拍卖款99506,00元执行给李明伦,违反了法律规定。案外人向萝北法院提出此问题,法院要求案外人提出异议,现又以案件已执行终结为由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严重地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于2016年11月3日就向萝北法院申请执行,萝北法院一直怠于执行,且于2019年6月将案外人申请保全的房屋执行给他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恢复案外人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4日萝北法院作出的(2015)萝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叶洪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黑0421执174号。2017年6月30日萝北法院作出(2017)黑0421执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明伦向萝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叶洪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9月29日应申请执行人李明伦的申请作出(2018)黑0421执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萝北法院(2018)黑0421执756号案件终结执行,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书。2018年11月19日萝北法院将该案与萝北法院(2018)黑0421执757号陈桂杰申请执行叶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萝北法院(2018)黑0421执755号李兴春申请执行叶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案执行,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叶洪志位于萝北县房屋。2019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明伦向法院申请恢复对萝北法院(2015)萝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黑0421执416号。2019年8月19日萝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执恢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叶洪志位于萝北县房屋以9950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明伦抵偿其相应债权。2019年9月21日萝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该条法律规定“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的涵义是指执行程序完全终结之前,即案件执行程序已经全部结束,不需要再行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因申请人撤销执行而终结的情形除外)、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方式,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本案中,萝北法院(2019)黑0421执416号李明伦申请执行叶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方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属于执行程序完全终结之前的情形,萝北法院应对复议申请人王利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综上,萝北法院(2021)黑04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对复议申请人王利的执行异议重新立案审查。 本裁定是终审裁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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