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94号。
负责人:吴文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吐鲁番天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苏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西环路天葡缘酒店5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建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七泉湖镇红山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苏书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与吐鲁番天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建臣、苏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依法续封被执行人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二十九区七泉湖镇青山路17号1#、2#、7#楼(新(2017)吐市高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宗地面积30000.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660.40平方米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债权尚余1,965,314.33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