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沈尔祖,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海洲诉被告沈尔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海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尔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海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0.00元;2、判令被告以18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20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和他人发生打架,需要赔付他人医疗费。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237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5000.00元,尚欠原告187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2020年10月5日借条1份、微信转账截屏4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张。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7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归还,逾期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5000.00元,尚欠原告187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海洲与被告沈尔祖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和他人发生打架,需要赔付他人医疗费,于2020年10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700.00元,2020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否则按每月三分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5000.00元,尚欠原告187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7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沈尔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尔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海洲借款本金18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沈尔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