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向阳西路郭家庄村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春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闫瑞霞,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苏秀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北高村南街东二巷*号,身份证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
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应收账款7547.99元(截至2020年9月22日),其中应收本金4847.09元、利息2041.76元、违约金659.14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偿还2020年9月23日以后的欠款。
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闫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秀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信用卡本金4847.0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的约定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