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北京和顺嘉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谷南街39号楼1至 3层3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6945023A。 法定代表人:付金华,经理。 原审被告:胡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北京和顺嘉诚典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胡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京0117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民监[2021]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宝利 审 判 员 赵景立 审 判 员 熊仕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