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皓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理人:邓嘉,****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理人:席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王文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周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邓皓天、王文学与周怀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皓天、王文学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皓天、王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邓皓天,王文学负担。
审 判 员 黄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