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茜,女,****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梁雪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5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
负责人:任力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16层。
负责人:王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左顺青与被告梁雪山、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顺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茜,被告合众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雪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顺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病例取证费等计17781.7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按实际评残结果计赔)及相关应赔付等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1日10时许,梁雪山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玉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颖水北街交口时与左顺青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左顺青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左顺青无事故责任,梁雪山负事故全部责任。冀A×××××轿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万元。在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已由行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部分赔付。现原告已做二次手术。且达到评残的条件,故再次起诉法院,诉求如上。
原告举证
原告左顺青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各一份,住院费票据一张,门诊费票据五张。
3、左顺青户口本。
4、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门诊票据一张。
5、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
被告辩称
经当庭质证,被告合众保险公司称,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我司在第一次诉讼判决时,交强险医疗项下1万元已赔付完毕。所以本次原告主张的该三项损失,我司不再承担。误工费,认可原告主张误工天数,在第一次诉讼判决时,当时原告按照农林业标准主张误工费,法院判决也是按农林业标准判决,所以我司认为本次原告的误工标准也应按农林业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鉴定报告中写明护理天数为75天,减去第一次赔付住院39天后,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的19天,我司认可2人陪护,出院后的17天,应当按居民服务业一人陪护计算。交通费我司认可300元。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称,2020年8月15日-2020年9月4日住院期间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三张,我司要求剔除10%-15%的非医保用药。因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体现原告有慢性胃炎,要求剔除相关费用。对营养费、营养期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中体现住院19天,按每天100元计算,应为1900元。病历取证费、评残检查费、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其他同合众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梁雪山未答辩。
被告合众保险公司辩称,冀A×××××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在(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78.13元,本次事故我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辩称,冀A×××××车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已在(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中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在法庭核实事故真实的情况下,我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10时00分,被告梁雪山驾驶冀A×××××小型客车,沿行唐县城玉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颖水北街交叉口时,与左顺青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左顺青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梁雪山负全部责任,左顺青无责任。梁雪山驾驶的冀A×××××车在被告合众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原告出院后就已产生损失向本院起诉,本院做出(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众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678.13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3010.64元;被告梁雪山赔付原告左顺青病历复印费9元。现原告在行唐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住院治疗,住院费7807.26元,门诊费394.5元,其中病历取证费为18.5元。原告本次起诉后,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左顺青的误工期建议为180日,护理期建议为75日,营养期建议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原告鉴定之时到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进行检查花费172元。河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考数据,河北省城镇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93.04元,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21.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交警认定梁雪山负全部责任,左顺青无责任。有行唐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及本院(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可证,本院予以认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合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本次起诉的损失为:一、医疗费8355.26元,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费7807.26元,门诊费376元;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检查费172元。被告都邦保险公司主张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和治疗慢性胃炎的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19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00元。三、误工费,经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80日,原告主张按2021年建筑业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未提交证据,(2019)冀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误工费标准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故本次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按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93.04元计算,误工费为13118.64元【(180天-39天)×93.04元】。四、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为75天,按2021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21.60元计算。住院期间原告由二人护理,住院19天,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620.80元(19天×121.60元×2人);出院后为一人护理,出院后护理费为2067.20元【(75天-39天-19天)×121.60元】,护理费计6688元。五、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90日,每天20元,营养费为1020元【(90天-39天)×20元】。六、交通费,原告住院19天,每天20元,加上出院、鉴定,本院酌定为700元。七、鉴定费900元,系为查明原告损失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八、病例取证费18.5元,为间接损失,应由被告梁雪山予以赔付。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32700.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1406.64元,由被告合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275.26元,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被告合众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的其他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左顺青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406.64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左顺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275.26元。
三、被告梁雪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左顺青病历取证费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梁雪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