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宁武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7)忻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晋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2013年2月16日被本院减刑二年;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减刑五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检察官助理薛云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李晋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该犯具有伙同他人冒充军警抢劫,犯罪情节恶劣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7月、2019年1月、7月、2020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530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艳丽
审 判 员 冯光英
人民陪审员 冯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