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长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州市曾都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3月13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2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都区鼎胜石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9〕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成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运及其辩护人李想、被告人李成强及其辩护人邱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8年9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高长运因家中停水找小区物业讨说法。保安黄某1称物业已经下班,高长运开车将小区门堵住,黄某1联系物业经理何某1,告知有人开车将小区大门堵住,何某1赶到小区门口,与高长运发生争吵。何某1在门卫室门口拿了一把方锹朝高长运臀部拍了一锹,高长运夺过铁锹用拳头击打何某1头部,何某1又捡起一块木地板砸在高长运的头上,致使高长运头部流血,高长运在小区小卖部门口拿起一根三角铁追打何某1,何某1躲进门卫室将门锁住,高长运用三角铁将门戳穿后用脚将门踹开,用三角铁戳何某1的胸部,致使何某1受伤。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并送往医院治疗。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1于2018年9月7日在遭受外力作用下造成的主要损伤为:①右侧液气胸(肺组织萎陷50%>30%);②右胸第3-7肋骨折(共计5处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经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长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高长运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说明了其与何某1发生冲突的经过。 2019年3月28日,因故意伤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随州市看守所对被告人高长运执行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高长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1的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害人何某1书面对高长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0年,黄成国与何店镇桥麦河村(原巫山村五组)和淅河镇双堰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开办巫山石场开采矿石。2010年,被告人高长运从黄某2处接手巫山石场,更名为宝瑞石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扩占林地挖山采石,致使该处林地遭到破坏。2017年5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对高长运开具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高长运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20000元。高长运缴纳了罚款,但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17年7月将石场转让给被告人李成强。李成强接手石场后,将石场更名为鼎胜石场,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致使该处部分林地受到持续性破坏。 2018年8月14日,经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何店镇鼎胜石场(原宝瑞石场)占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鼎胜石场在占用林地面积36.563亩,在占用林地面积40.755亩,其中李成强接手后采取抽平台的方式将坡度降低,致使部分林地地表被清理,所属面积为3.344亩。高长运在经营宝瑞石场期间占用林地33.219亩,李成强在经营鼎胜石场期间占用林地面积77.3175亩。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成强主动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6万元。 2019年3月12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随州市文峰新天地小区将被告人高长运抓获。 2019年10月9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高长运女儿高尚的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冻结额度肆拾万元(40,0000.00)。 截止2020年1月6日,李成强经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已在宝瑞采石场造林5.1603公顷,折合77.4045亩。 2020年12月2日,经随州市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高长运非法挖采石场石灰石的评估价值为174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长运、李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被告人高长运、李成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随州市曾都区何店宝瑞石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一份、乔麦河村二组山场林权证复印件、涉案公证书复印件、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2018】2-7-X0722-026号群众来电来信举报材料转办单办理情况的报告复印件、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碎石场转让合同书复印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冻结财产相关文书、曾都区林业局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随州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宝瑞石场(鼎胜石场)的爆破使用记录、举报材料、复工申请等书证;巫山石场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山场租赁合同书、巫山石场资产出售合同书、采矿许可证、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黄某1、何某2、梁某、余某、吴某、汪某、喻某1、喻某2、刘某、谢某、张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何店镇鼎盛采石场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曾都区何店镇鼎胜石场矿区造林复绿工程现场调查报告》;5.涉案视频光盘3张;6.被告人高长运及李成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运因矛盾纠纷故意殴打何某1,致何某1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长运、李成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了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长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长运在庭审中供述,自2011年黄某2为其巫山石场办理的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证手续到期后,再未能为其宝瑞石场办理过使用林地手续,虽然口头申请过,但未获得林业部门许可;被告人高长运还供述,其开办的石场位于黄某2的原石场范围内,占地面积约70亩,由此可见,被告人高长运明知其石场自2011年之后已无使用林地的合法权利,仍继续占用该处林地;且其石场占用林地面积约70亩,超过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占用林地面积33.219亩,故被告人高长运实已当庭承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33.219亩的事实。被告人高长运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某2石场临时占用的林地在使用期满后未复绿即不再属于林地,高长运继续在该石场范围内开采矿石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亦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张,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长运系被森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抓获,不属于自动到案,其辩护人主张高长运构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的自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长运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李成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长运积极赔偿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李成强对占用土地全部复绿,均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高长运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亦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随州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李成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成强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高长运原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罚款2万元,与本案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系同一事实,该罚款应当抵扣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长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除被告人高长运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还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长运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扣除被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时间,至刑满之日止。) 二、被告人李成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高长运的违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李成强的违法所得6万元,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如意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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