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何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孙雪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马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何江与被告陈亮、孙雪芹、马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何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何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