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李保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托古乡新安村牟家屯,现住辽宁省建平县二一〇附近。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发诉被告李保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保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金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工程款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装修房屋,截止2020年8月21日,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700元,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保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保住雇佣原告张金发为其承揽的工程干木工活,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劳务费。2020年8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今欠张金发7000元整,柒仟元整,截止8月21日前的工程款,欠款人:李保住,2020年8月21日”。后经原告张金发催要,被告李保住给付原告1300元,尚欠5700元工程劳务费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枚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工程进行施工,对于未给付的工程劳务费,通过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枚能够看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劳务费7000元的事实存在。原告自认被告给付其工程劳务费1300元,故剩余工程劳务费5700元被告应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保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发工程劳务费5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保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晓东 书记员葛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