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劳保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温燕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劳保善与被告温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孟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保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劳保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50元及利息2328.87元,合计11378.87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9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1日20个月为2328.87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6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付。2019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05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
经依法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温燕明拖欠原告劳保善借款905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的利息请求,双方无约定,但被告经原告催促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而其未能,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期限自本院2021年3月17日立案之日起计,利率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温燕明返还原告劳保善借款9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劳保善负担17元,被告温燕明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