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女,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白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白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网上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长女白某甲,2018年3月生育此女白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差,没有共同语言,被告隐瞒其真实年龄欺骗原告,而且在婚后生活中,被告常年酗酒,酒后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2019年3月,原、被告再次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中至今未回。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某某同意与原告郭某离婚; 婚生女白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白某乙由被告白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忠孝人民陪审员杨永军人民陪审员苏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