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胜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马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刘智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胜勤、江**与被执行人马朝辉、刘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朝辉、刘智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朝辉、刘智虎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朝辉、刘智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朝辉、刘智虎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羽 书记员谭靖宇